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:「學生之學習權、受教育權、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,國家應予保障,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,造成身心之侵害。」辦理。
二、復參酌監察院糾正案(案號107教正0014),教師體罰行為之構成認定,應立於「抽象危險」層次論之,意即體罰之成立,無須在個案上,判斷實際有無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結果,以符教基法明文之「零體罰」意旨,併予重申。
三、另參酌近期各校校安通報情形,按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(以下簡稱注意事項)第9點規定,有關教師以外輔導管教人員,包括兼任教師、代理教師、代課教師、教官或校安人員、學務創新人員、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、專業輔導人員、運動教練、社團指導老師及其他輔導管教人員,均應準用注意事項規定。請各校務必留意相關人員於執行輔導與管教學生前,宜先經適當之學生權利與校園法律實務、輔導諮商及正向管教等專業知能培訓,並應安排其接受相關在職訓練,俾創造友善校園文化及環境。
四、請貴校確實完成旨揭宣導事宜,以維護學生身心安全,避免教師及各類人員因未諳法令致觸法。
五、檢附本案相關法規如下,並請貴校納入宣導事項:
(一)教育基本法。
(二)教師法。
(三)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、附表1「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」及附表2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」。
(四)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