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知市府及教育局函轉內政部與教育部函釋,公務人員及兼行政職務教師留職停薪期間赴陸仍應申請許可
函釋內容簡述如下:
1.公務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份,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之人員,自應依許可辦法及赴陸作業要點規定,經申請許可或經服務機關同意後,始得進入大陸地區。
2.倘公務員係留職停薪借調至非行政機關(如財團法人)者,其赴陸應向本職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。
3.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」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,其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薪期間赴大陸者,亦應依前開規定辦理。
請同仁務必遵守相關規定。
